(版主見解)

民國39年至50年的全國性高普考係為反攻大陸預為儲備人才,考試之性質為資格考試」,考試及格錄取不分發任用。台灣省高普考任用考試、依法任用。在此政策下,全國性高普考外省籍錄取人員「有名無實--考試及格不任用」無實質優惠。

駱的說法宜修正為:1950年全國高普考,本省籍錄取7人、外省籍錄取179人,合計186人,外省籍因屬資格考試,179人不任用。台灣省高普考,本省籍錄取30人,外省籍0人,30人依法任用

駱文表3以錄取人數做分析,唯「錄取」不等於任用。表三 宜以任用人數做分析。表中最後一項高普考"錄取"人數占25-29歳人口比例」宜修正為「高普考"任用"人數占25-29歳人口比例


 

以下摘錄於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沿革(張麗雪/銓敍部高普考試司科長)

(民國)39 年至 50 年的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係為反攻大陸預為儲備人才,考試之性質為資格考試,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分發任用。

臺灣省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之後,分發臺灣省政府分派實習期滿依法任用,故係任用考試,並依(民國)37年7月21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20條第1項:「各省區之公務人員考試,分別在各該省區舉行,應考人以本籍為限。」規定,以本省籍國民為應考對象,且不受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區定額錄取之限制

51 年及 57 年先後修正考試法,恢復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發任用制度,56年並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實際上已無另行舉辦臺灣省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必要,故自58年起不再舉辦 ( 考試院考銓叢書指導委員會,1984: 207~208)。

以下摘錄自高普考分區定額錄取與特種考試的省籍篩選效果(駱明慶/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本文旨在探討高普考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和特種考試,是否實質上造成對外省人的優待,而使得外省人較容易成為公務員。

高普考分區定額錄取制度的演變

考試法(民37.7.21)第20條:
各省區之公務人員考試,分別在各該省區舉行,應考人以本籍為限。
全國性之公務人員考試,應分省區或聯合數省區舉行,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由考試院於考期前三個月公告之,其定額比例標準,為該省區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

原先憲法的設計是在各省分別舉行考試,再依各省區之定額數錄取...自1950年起在台北舉行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並依前述各省的定額數,錄取在台之各省籍人士。此外,自1950年起,也另外舉行台灣省公務人員考試,供台灣省籍人士報考,錄取省級機關所需的公務員。

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的施行,明顯造成各省籍人士錄取機會的不公平。為了達到錄取的定額,配額較多的省區就能以較低的分數錄取,最明顯的差異存在於台灣省籍與非台灣省籍考生之間。以1950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考為例,錄取者中台灣省者有7人,其他省籍者雖然有少數省區因無人應考而缺額,仍然錄取了179人,佔全部錄取名額的96%。即使加上只由台灣省籍人士應考的台灣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的30人,外省籍仍占該年高考錄取者的83%。

....直到1962年考試法修正時,才以加倍錄取的方式來解決此一問題。

.....亦即,此一制度下,受到實質優惠的主要是1950-61年間參加高普考的外省籍考生。

結論

首先,我們回顧了高普考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的演變,發現該制度對外省籍考生的優惠,在1962年改制後,其實質優惠效果已經乎不存在。換言之,高普考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之下,受到實質優惠的是1950-61年間參加高普考的外省籍考生。

駱明慶表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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