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警消公警教)及勞工都有加班費支給的相關規定,唯獨軍人沒有 ??為什麼??

更離譜的是幾十年來,國防部預算從來沒編過,三軍統帥以降沒人關心、無人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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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富安君因請求補發服役期間加班費事件
日期:102-09-27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張富安君        
 訴願人因請求補發服役期間加班費事件,就前國防部人力司101年11月8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等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審諸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3條第1項規定,其義甚明。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著有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訴願人於101年10月25日及同年11月2日致函國防部部長、本院院長及銓敍部部長,以軍人之雇主為政府,軍人因職務失去自由,每日24小時在營服役,倘服役25年,政府積欠軍人近50年加班費,陳請償還積欠數十年之加班薪資,以維退役軍人應有之尊嚴及榮譽等情。案經前國防部人力司(102年1月1日改編為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於101年11月8日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復訴願人,以軍人薪資待遇係依據軍人待遇條例及該條例授權本院訂定之種類及數額辦理,歷年來,本院核定之各項薪資待遇或其他給與中,並無加班費之支給項目,因此並無補發加班費疑義。國防部於101年11月15日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367號函復,略以該部已於101年11月8日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復訴願人等語。前國防部人力司於101年11月22日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47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訴願人陳情銓敘部有關補發服役期間加班薪資案,已於101年11月8日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復等語。訴願人以其係中校軍階退役,國防部應依部存兵籍資料計算,給付訴願人自57年5月10日起至82年3月3日止服役期間之加班費云云,據以提起訴願。

 查前國防部人力司101年11月8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係就訴願人陳情補發服役期間加班薪資一事,復知訴願人軍人薪資待遇,並無加班費之支給項目,無法補發加班費之旨。而國防部101年11月15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367號及前國防部人力司101年11月22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470號函,亦係該部就所陳事項,重申業以101年11月8日國力企綜字第1010004251號函答復,均僅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陳 清 秀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林 素 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人: 張富安君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1020147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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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因不明原因,行政院官網"訴願決定"系統無法有效運作)下文是 Google 對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05F2FA41ECF3F9EE&sms=E13057BB37942D3F&s=8E0314D6681AA10C 的快取。 這是該網頁於 2015年8月6日 18:49:57 GMT 顯示時的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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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沒有加班費(從軍前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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