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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軍年金亂改之「訴願」程序自七月份陸續展開,退軍們都會收到權責單位寄來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
- 如對(計算表)不服,則開紿「訴願」。
- 將「訴願書」寄給「原處分機關」(例如國防部、軍種司令部等等,看自已「計算表」是那個單位寄出的),「原處分機關」受理後,會自已研擬該機關之「答辯書」,並將當事人之「訴願書」及機關之「答辯書」一併函送上一級訴願單位。
- 上一級訴願單位會依兩造「答辯書」及「訴願書」,最出「訴願決定書」。(請參見圖五)
- 如果當事人仍舊不服,則開始下一程序「行政法庭訴訟」(訴願法90條)。(請參見圖七)
一、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空白表格(如下圖)

二、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實例(如下圖)


三、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空白表格(如下圖)

四、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實例(如下圖)


五、國防部之「答辯書」實例(如下圖),請見紅框內「主旨」及「正本、副本」送達單位等。

六、行政院「訴願決定書」程式範例(如下圖)。請注意文首一定會有「OOO訴願決定書」
七、國防部「訴願決定書(網路版」實例(如下圖)。請注意文首會有「OOO訴願決定書」,文未會加註「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參見下圖紅框)。
訴願法小筆記
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略以)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以白話文舉例如下:
六、不服國防部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七、不服國防部之行政處分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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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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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略以)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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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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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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