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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 4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1 條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48條訂定之。
第 33 條
退除給與中,本條例施行前之服役年資所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並為鼓勵儲蓄風尚,優惠退伍除役官兵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儲蓄存款項目如左:
一、退除給與:包括年資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
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前項各款,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服役年資所核發部分為限,均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第4條
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左: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依志願續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前項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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