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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8年修訂公務員退休法第6條,主在增加三種"兼領"退休金(俸)的方式,以期減少政府一次退休金之給付壓力(詳見立法理由)。

有關俸率(如下)部份,68年和48年版完全相同,沒做任何修正。

(條文摘錄)........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強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68年版)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強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退休人員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68年版)修正理由

一、月退休金可以減輕政府目前財力負擔,且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生活得有保障,但因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撫卹之規定,以及公務人員心理影響,致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率甚低,以六十七年度言,僅佔退休人員一八%,其餘八二%則為領一次退休金者,不但政府目前財力負擔較重,且退休人員運用退休金不善,往往造成損失,而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又一再降低,影響生活之維持。
二、茲擬規定任職十五年以上之退休人員,除可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外,並可領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餘領月退休金,以減輕政府目前之負擔,兼顧及退休人員之生活。
三、第五項增列,以為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之計算準據,例如某甲退休核定任職年資卅年整,應給與六十一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或百分之九十月退休金,其退休金給與計算為:
 (一)如領一次退休金,應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之和乘以六十一,再加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二)如領月退休金,應以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加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三)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者,依前述應領之退休給與,分別予以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比例計算。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48年版)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公務員退休法68年版修訂理由.jpg

公務員退休法68年版及48年版對照.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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