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6次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說明資料第2頁國防部:105.8.8

請國防部將我國現行軍人退撫作法與美國實施比較,提供委員瞭解制度差異。(提問委員:白正憲、郭明政)

----國防部說明----

一、美國軍人退撫基金由退伍軍人部管制(教師、警察、消防…等均分別設置退撫基金),由國防部每年編列預算,軍人不需要繳交基金費用,並提供醫療保險及就學獎(助)金

志願役軍人需與政府共同提撥退撫基金費用。例如:上士12級(俸點390點)個人自繳退撫費2,165元(月)、少校12級(俸點595點)個人自繳退撫費3,312元(月)。請參見:100年度軍職人員基金繳納費用對照表(100.7.1生效)

二、美國尉官最大服役年限約33歲、校官約42至52歲之間,服役滿20年可領退伍前薪資50%退休金,滿40年以上者可領全額

月退俸所得替代率:以服役20年為例,上士12級所得替代率38.5%、少校12級所得替代率44.3%。請參見:軍職人員月退俸及所得替代率試算

三、美國國家法典規定,明令保護退伍軍人就業權利,不僅民間企業遵守,政府單位更應為民間企業表率,且薪水與福利均與同職等人員相同,亦無須停支其月退休俸。依據2010年9月17日華盛頓郵報報導指出,歐巴馬政府鼓勵政府機關僱用退伍軍人,2010年上半年美國公職人員具退伍軍人背景者達30.2%,較2009年的26.8%,多僱用了約2,600位退伍軍人。

支領退休俸再任公職者,符合停支退休俸標準時,需停支退休俸

四、美國退伍軍人之權益有法令明文規範,並依政府政策落實執行;反觀我國雖有法律規範及憲法保障,卻未落實並據以執行,致軍職人員退後轉業多有限制,政府亦難以留用人才。

 

 

 

表一:退輔會榮民統計月報(民105年1月)

退輔會及各所屬機構安置就業人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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