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評 貳評 參評

摘要:

一、104年退休公務員適用公務員退休法第32條,退休所得超過一定比率上限,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限縮至「月退所得2.5萬元以下」,超過者不發。

三、公務員月薪=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其他加給(例如地域加給),每年有「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只是月薪組合之一,不表示每個公務員之月薪結構都如此。

四、林版公式因1.高估優存利息2.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於101年已修改3.現職月薪減計所得項目,最後形成"退休所得變多(分子)、月薪變少(分母)",進而算出超高替代率138%,與現況不符。


林濁水先生於銓敘部高官帶頭圖利自己!兩次荒唐年金改革,飆出最高所得替代率(2016/09/24發表於財訊雙週刊 第512期)乙文中指出,「...本俸4萬5,665元,職務加給2萬5,010元,月領70,675元而年資達到35年的公務員來算退休金是:97,334元...月退俸竟比月薪多了31,120元,替代率竟達138%之多!」(如下圖)。

林濁水文章.jpg

現況與說明

一、林先生全文以「本俸4萬5,665元,職務加給2萬5,010元,月領70,675元的公務員」為例,但林先生有2點沒說明,

 1.該公務員是「薦九年功七(俸點710點)」高階公務員,例如科長、主任等,相當少將6級、上校9級的本俸。

 2.本俸及專業加給係使用已作廢的「民國94年俸表」,現行版本是「民國100年俸表」。

二、「職務加給2萬5,010元」法定名稱是「專業加給2萬5,010元」。

三、因退撫新制於84年7月1日實施,「舊制年資15年、新制年資20年」需至104年7月1日才會出現符合年資之公務員申請退休。

四、104年退休公務員適用100.1.1實施之公務員退休法第32條100.2.1實施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100年再調整方案)」(摘錄):...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舉例分析

設某甲於69年7月1日初任公職,104年7月1日以「薦九年功七(俸點710點)」退休,年資為「退撫舊制15年、退撫新制20年」,退休前連續36個月擔任主管職。

使用銓敍部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105年修正版)試算某甲104年月退所得合計84,370元,是現職待遇月平均之90%。

(47,080*5%*15+47,080*2*2%*20+18%養老給付10,466+實物代金930)÷現職待遇月平均93,744=84,370÷93,744=90%

現職待遇月平均=本俸47,080+主管職務加給8,700+專業加給平均數27,770+1/12年終獎金10,194=93,744


林版月退所得計算公式無視「100年再調整方案」及「101年年終慰問金調整發給對象」之改革效果,說明如后:(以「民國100年俸表」為準)

一、無視「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改革效果,致林高估18%優存利息。

以某甲為例,原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金額為1,459,480元,經「100年再調整方案」調整後,實際優存金額697,733元,優存利息從原先21,892元變成10,466元,讓國庫減少支出優存利息11,426元=21,892-10,466。林版「18%養老給付21,234」係理論值與現況不符。

某甲於104年以薦九年資35年退休之月退所得.jpg

二、無視民國101年將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調整為「月退所得2萬元以下」之效果。

民國101行政院將「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調整為「月退所得2萬元以下」,詳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民國104年時再次將發給對象調整為「月退所得2.5萬元以下」。

某甲月退所得超過2.5萬元,不屬「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林版「年終慰問金5,425元」不應計入月退所得。另退休公務員無所謂的「年終工作獎金」。

三、無視現職公務員「主管職務加給和年終工作獎金」

  • 現職月領=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其他加給
  • 現職1/12年終工作獎金=(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1.5個月/12

「100年再調整方案」有第一及第二階段兩公式,某甲適用第二階段公式,現職月領=本俸+加權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1/12年終獎金,

現職月領=89,004=70,675+主管職務加給8,440+1/12以年終工作獎金9,889(94年俸表),林所謂「退休前月領70,675」與現況不符。

結語

林版公式共有「18%優存利息、年終慰問金及退休前月領」等三項與現況不符,林版月退俸竟比月薪多了31,120元,替代率竟達138%之多!是否允當??請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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