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1人事人員必須謹慎小心、熟悉規定,避免錯誤致影響當事人權益而遭提國賠!
公務人員如果不符合退休、資遣而中途退出退撫基金,關於已繳納的錢,該如何處理!
今日看到自由時報104.9.30刊載一篇「承辦員算錯退撫金…前調查官提國賠敗訴」的新聞,一位在調查局任職逾14年的調查官,在99年離職;因人事人員引用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錯估其得申請發還退撫基金離職退費的金額,事後實領金額與所估金額差距過大,該名前調查官憤而提起國賠,最終經法官認定人事人員並未告知確定金額,行為並無違法,不構成國賠!
本案癥結,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退撫基金離職退費規定適用問題,跟大家分享相關規定。
一、按照退撫基金設計的基本概念,對於不能成就退休或資遣而中途退出退撫基金的人(包括,辭職、離職、免職、撤職等),最少都可以把自己原繳納35%的費用含利息全數領回。
二、至於可不可以連同政府繳的65%部分也領回去,有一定的條件及修法前、後離職有不同適用的規定:
★100.1.1修法前:
1.只有在35歲和45歲當年1年內自願離職,才可以連同政府繳納的部分都領回(在其他年齡或非自願離職的,都不適用)。
2.請求權時效從離職之日起算5年。
★100.1.1修法後(退休法第14條第6項):
1.只要繳費滿5年以上中途退出退撫基金,不管年齡幾歲,都可以連同政府繳納的部分都領回。但因案免職或撤職者,仍然只能領回個人自繳的部分(此類人員連退休金都要限制領取了,當然不准發給政府繳的部分)。
2.請求權時效原則上從離職之日起算5年,但有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可以等到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再提出申請。
所以本案離職的調查官,是在99年離職,應該適用100.1.1修法前的規定,離職時若非35歲或45歲,就只能領回自己繳的費用及利息!(人事人員錯以修法後規定,含政府部分為粗估金額)
另外,要特別提醒大家,曾經申請發還離職退費的年資(不論是否含政府提撥部分),都屬於結算過的年資,嗣後如再任公務人員,都不能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也不能要求繳還原領費用再來併計年資。
還有發還離職退費的金額,除了繳納的本金外,還會以臺灣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發給;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1日止。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6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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